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24-05-18 19:13

1. 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 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境内单位需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境内单位需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境内单位需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吗?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境内单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问题所及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不征税劳务范围。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3. 境外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作者:浩博雅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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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提供劳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境外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照该条例依法缴纳增值税。1.2提供劳务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1.3境外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关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规则,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是一致的,因此,境外企业可以适用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1.4附加税费1.4.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对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4.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2.企业所得税2.1提供劳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2提供劳务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提供劳务收入,由谁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境外企业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摘要】
境外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税【提问】
作者:浩博雅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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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1提供劳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境外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照该条例依法缴纳增值税。1.2提供劳务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1.3境外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关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规则,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是一致的,因此,境外企业可以适用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1.4附加税费1.4.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对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4.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2.企业所得税2.1提供劳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境外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2提供劳务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提供劳务收入,由谁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境外企业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4.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回答】
4.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回答】

境外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4. 境外劳务费是否需要纳税

法律主观:劳务费需要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规定,作为个人的劳务报酬费用同样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5.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问题

6. 企业支付境外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7.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