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社保中心上班时间?

2024-05-18 21:11

1. 天津市南开区社保中心上班时间?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早九点至十一点半,下午两点至五点
公交:3路 ,700路 在左云里下车


天津市南开区社保中心上班时间?

2. 天津单位社保最晚几号缴费

法律分析:对于单位社保来说,采用网上申报及自助缴费,正常情况下,社保局会在每个月的19号锁定对应公司社保台账。也就是以19号为分界点。19号前交纳当月的社保费,19号之后只能办理下个月的社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几号缴纳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20号以后缴纳。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几号缴纳

4.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几号缴纳

法律分析:每月的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8月21日至9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8月21日至9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8月21日至9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 天津社保缴纳时间每月几号

法律分析:1.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2.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5.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

天津社保缴纳时间每月几号

6.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几号缴纳

每月的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8月21日至9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8月21日至9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7. 天津社保缴纳时间每月几号

法律分析:当月缴费当月使用,月初进行缴费。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天津社保缴纳时间每月几号

8. 天津市社保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通地铁吗

目前已经开通两条地铁在附近通过,分别是咸阳路和红旗路。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
地址:咸阳路81号

附近地铁站
咸阳路 - 地铁站646米
途经地铁: 地铁2号线


长虹公园 - 地铁站1.1公里
途经地铁: 地铁2号线 地铁6号线


宜宾道 - 地铁站1.1公里
途经地铁: 地铁6号线


芥园西道 - 地铁站2.0公里
途经地铁: 地铁2号线


广开四马路 - 地铁站2.1公里
途经地铁: 地铁2号线